10.3969/j.issn.1008-7605.2011.01.026
法哲学视野下的控辩平衡——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例
控辩双方权力(利)的平衡是刑事质证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辩护律师获取证据材料的重要管道.然而现在的150条却几乎把这条管道截断了.后者可以避免先定后审的缺陷,但却使控诉权进一步膨胀辩护权进一步萎缩,导致质证流于形式.倘要让质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赋予辩方更多的辩护权,以此制衡强大的控诉权.
刑事诉讼、质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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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11-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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