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05.2010.05.031
对我国学生权利保护四个法律问题研究
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虽然有不平等的一面,但依然属于民事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而非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学生的权利包括四个层次,即首要权利、作为学生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为自然人而应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和作为公民而应当享有的公权利.有必要对学校的权力进行控制,这种控制包括目的性控制和程序性控制.学生权利保护法的体系结构应当以此为基础而确定.
学生、学校、学生权利、学校权力
D923(中国法律)
武汉工程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私法体系化研究"16098081
2010-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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