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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605.2010.05.030

论言辞性法律修辞在法官判决书中的运用场域

引用
法官在判决书中对于法律的适用和法律事实的认定,需要运用言辞性的法律修辞进行法律论证和叙事:一方面,结合具体的案情语境,对抽象法律原则加以准确的解释,对模糊的法律概念加以释明,对僵化的法律规则加以弥补;另一方面,将社会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抽象出的事实之下,借助说服因素所带来的情感认同、经验认同、法律认同.这在法律规范相对僵化、不确定,法律原则具有概括性,事实具有言辞依赖性的场域下,对于增强法律论辩和判决语言的说服力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修辞、法律修辞、运用场域、判决书

H152.3(写作、修辞)

2010-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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