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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6153.2023.02.002

论人事争议解决机制中事业单位工会调解职能的构建 ——兼论《工会法》第二十九条的修正

引用
《工会法》第二十九条仅授权工会调解劳动争议,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有权调解人事争议.这与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本职存在隐性冲突.实务显示,人事争议处理中,三类事业单位工会调解职能存在缺位、冒进或错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法律依据缺失、人事争议处理的行政化和职工权利救济的有限性.本文主张修正现行工会职能之行业标准论,换为细分论,即维持不介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现状;介入调解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但服务于公益事业的稳定和发展;介入调解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但侧重于以调解方式发挥维权与服务职能,尤其是服务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人事争议、事业单位工会、聘用合同、调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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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12.6(工人运动与组织)

广东海洋大学国家社科基金培育项目;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2023-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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