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153.2021.04.009
劳动者诚实信用原则之边界 ——由(2017)北京市高院京民再65号案的分析展开
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领域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进行类型化的展开,存有较大的解释性空间,致使劳资双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职责的范围具有模糊性,加之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平衡状态,劳动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劳动争议时,法院应当遵守劳动立法的宗旨和精神进行裁判,而不能有所偏离.在对题述案件的分析过程中,劳动者遵守诚实义务的边界应当主要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说明义务、履行合同中的忠实义务以及合同解除后的保密义务.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应坚持类案同判原则处理类似案件,同时应统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标准.
劳动者;诚实信用原则;劳资关系;劳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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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中国法律)
本文系2021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110678
2021-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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