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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6153.2017.05.004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研究

引用
劳动合同的继续性、稳定性特征,使得用人单位具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现实需求.但是现行法律规定要求劳动合同变更必须由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过分强调协商一致原则,缺乏灵活性,极大地限制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我国劳动法律应当在特定雇佣类型中给予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权利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边界内,设立行为正当性审查标准,防范用人单位违法变更行为,进而平衡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经营自主权、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

23

D922.52(中国法律)

2017-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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