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153.2016.04.024
探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其本身包涵公益性、主体的广泛性、行为的间接性、损害结果的不可估量性等特点.鉴于其特殊属性,不管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扩大,可以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为环境公益提供保障,将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当然,原告资格在扩大的同时也应进行限制,限制诉讼主体的任意扩张,防止滥权现象的出现,节约诉讼资源.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公共利益
22
D922.6;D925.1(中国法律)
2016-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