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153.2009.05.074
《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合同法>确立的预期违约制度不仅在条文的体系、内容方面存在缺陷,更严重的是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相互重叠、相互嫁接,导致了法律规定缺乏基本的确定性,司法调节标准不一.我们对这一缺陷的完善建议是:以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替代不安抗辩权;完善对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科学规定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合同法、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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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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