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21.04.006
"社会信用"的四种界定方式
如何界定"社会信用",是社会信用立法面对的一个首要问题.从历史的角度梳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营造的话语体系,综合不同文本对"信用""征信""信用信息""社会信用"的使用,基于对"社会"和"信用"两个词语的狭义与广义理解,存在着四种不同的组合,体现了界定"社会信用"的不同方式,即"狭义社会+狭义信用""广义社会+狭义信用""广义社会+广义信用""狭义社会+广义信用".目前的讨论中,围绕"社会信用"的界定,学界对"信用"理解的狭义与广义之争并未消失;对"社会"一词的指代范围也有着不同的把握.文章认为围绕社会信用立法的基本理论研究,应聚焦两个问题:立法是否应该清除"信用"一词的胎记,又如何突破"信用"的专业理解,重构"信用""信用信息"等基本概念的含义?其二,立法如何可能打通公法与私法的界分,实现"征信技术"在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之间的"平等适用"或"同等对待"?
信用;征信;社会信用;社会信用立法
D913(法学各部门)
本文为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立法研究"20ZDA056;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与信用建设司研究项目"信用立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1-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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