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19.05.008
企业环境责任与政府环境责任协同机制研究
通过分析和反思企业环境责任和政府环境责任的“非协同性”,从而提出构建企业环境责任和政府环境责任协同机制的具体建议:其一,实现观念协同,解决生态文明观与经济发展观的冲突,使企业和政府实现生态文明观与可持续发展观的协同,从而引导各自行为协同;其二,实现政策协同,避免地方环保对策对中央环保政策的偏离,克服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制的矛盾,实现环境“政策”与环境“对策”的协同;其三,避免权法冲突和法律失调,实现企业与政府环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效法制协同;其四,走出条块分割和监管失灵的困境,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环境职能部门之间环境责任予以合理分配,实现行政协同;其五,为避免邻避效应与地方保护主义导致企业和政府自身环境责任缺失,结合中国目前区域环境协同治理以及域外环境治理之经验,构建中国区域环境责任协同机制,实现区域协同;其六,打破环境责任上“重民责轻行责”的局面,提高环境司法的公众参与度,确保企业与政府环境责任的切实可行,实现问责协同.
企业环境责任、政府环境责任、协同机制
D922.68(中国法律)
2019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企业环境责任和政府环境责任协同机制研究”19JZD024;2019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9-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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