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17.03.011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制转轨——从“管理法”走向“治理法”
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国家治理”,这是在扬弃“国家管理”基础上提出的.从“管理”到“治理”,这是一次巨大的突破与超越.与“管理”-“治理”的称谓变迁相对应的法律类型分别是“管理法”和“治理法”,它们又分别对应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制建设走过的两段历程.如今,从“管理法”走向“治理法”,意味着中国国家治理模式将发生革命性的变革.而要完成这一国家治理模式的变革,必须进行相应的法律变革,即在主体层面上建立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合作关系;在工具层面上同时发挥各种治理工具的作用.
国家治理现代化、治理法、管理法、法制转轨
D63(国家行政管理)
2017-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