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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142.2015.03.006

试论全国人大调查权与审判权的界限

引用
人民主权决定调查权是代表机关直接民主的体现.调查权是一项独立权力,亦不乏辅助属性.调查权与审判权并行不悖,其目的、范围、主体、程序和结果决定不同于监督权;调查权运行司法职能,其组织、程序和效力决定了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的调查行为本身,就特定问题开展的调查不同于人大的执法检查.宪法规定审判独立,调查权不得触及审判权的核心,应排除个案监督,基于审判权的国家属性拒绝地方人大就法院判决开展调查.须在区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政治审判与法律审判的前提下,明确有罪事实认定之职权应归于法院,法律判断是法院的专属权力,评估法院判决结果但不代替裁判,法院诉讼程序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

调查权、直接民主、独立权能、监督权、审判独立

D622(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地方人大调查权与审判独立关系研究”11FXB015

2015-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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