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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142.2014.05.008

《伯尔尼联盟总协定》制度框架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引用
规范国际出口信用保险人的《伯尔尼联盟总协定》,是发达国家协商的结果.该《协定》总结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先进性经验,虽属于软法,但是其强制性规定仍具有约束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有限公司属于政策性保险公司,其官办、垄断与立法空白的现状,导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既不利于实现中国出口与海外投资的政策目标,也不利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文章阐述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存在公司治理结构违法、国家指令性承保任务背离了保险的基本原理、承保信息不透明、保单条款存在诸多霸王条款等问题,并结合《伯尔尼联盟总协定》的制度框架与发达国家经验,提出了完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出口信用保险、伯尔尼联盟总协定、公司治理

D912.29(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金规划项目“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及实施研究”13YJA820060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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