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142.2009.03.010
自然资源物权质疑
在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中,除自然资源所有权之外,与自然资源利用有关的权利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属于传统民法的用益物权;另一类是准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对本来就应该属于用益物权的权利类型要"正本清源","去公留私",必须使之"物权化",即恢复其传统民法的本来面目;而对于准物权,则不能一味地"物权化".准物权与物权的概念不存在任何包含关系.对自然资源物权或物权化这一提法应该持谨慎的态度.
自然资源、权属、物权、准物权
D922.604(中国法律)
200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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