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56/j.cnki.1001-5973.2018.01.006
论作为损害赔偿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的恢复原状 ——以侵权法为中心
在中国的民法语境中,恢复原状具有双重属性:一为损害赔偿之基本原则;二为具体责任之承担方式.作为损害赔偿基本原则之恢复原状,它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具体责任承担方式,旨在维持权利人权利和利益的完满状态,并防止受害人因侵权而获利,故而此意义上的恢复原状衍生出了完全赔偿和损益相抵两项赔偿原则.作为具体责任承担方式的恢复原状,和其他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并列,是一种独立的责任承担方式,它具有独立的调整范围和独特的制度功能.
恢复原状、完全赔偿、损益相抵、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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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民法)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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