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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5973.2010.04.016

信息许可协议的效力寻求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合理边界

引用
信息在经济活动中的价值日益彰显,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没有给予信息恰当的定位,信息许可协议成为信息生产者价值实现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者认为,超越知识产权法定边界的信息许可协议无效.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尊重合同自由,法定知识产权只是协议的模版和缺省规则.信息许可协议是一把双刃剑,在知识产权出现类型化不足时,可以有效填补知识产权的缝隙,但借助协议任意创设和扩张知识产权,则将侵蚀公共领域.必须为信息许可协议划定一个边界,在遵循合同法、竞争法等一般原则基础上,在信息产品的可替代性、信息使用者的类型、信息使用目的以及限制性条款的影响等具体环节作出理性的判断.

信息许可协议、法定知识产权、约定知识产权

55

D923.4(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2010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的阶段性研究成果CLS-D1065

2010-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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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1-5973

37-1066/C

55

20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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