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0457.2004.02.014
天然林保护工程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贵州省台江县为例
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尚待建设完善.本文从理论和实际分析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探讨建立森林补偿制度的运作办法和机制.以贵州省台江县为例,广泛调查该县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存在的问题,论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台江县通过4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情况表明,源于林业的财政收入基本没有,林业费金收入减少180~250万元,林业贷款无力偿还,林区返贫率达62%,造林积极性下降等.因此,只有尽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才能在集体林区顺利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台江县森林生态效益年补偿总量为2688万元(470元·hm-2·a-1),以林权证核定经营面积由县林业局直接兑现到广大农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运作是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制度,加强对森林监测和评估,逐步推行按森林生态质量补偿.
天然林保护工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森林生态、补偿量、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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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18.551.1;S718.56(林业基础科学)
200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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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