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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0457.2003.06.015

合作期限内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的若干问题

引用
针对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归还外国投资者投资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除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之相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合作期限内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方式(即"折旧还本"方式和"利润还本"方式),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比例等情况.归还投资时,无论采用哪种归还方式,其实质都是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减少.因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归还应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合作期满或终止时,再冲减"实收资本"科目.

合作企业、投入资本、折旧还本、利润还本

22

F121.25(中国经济)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4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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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0457

52-5013/S

22

200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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