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关系转移生活困难补助金不应停发
@@ 赵某于2004年7月病故,儿子小超刚刚13岁,正在上初中.按规定,小超享受到了赵某所在企业每月发放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140元.今年3月,小超父亲与下岗失业人员刘某再婚,重新组建了家庭,小超与他们一同生活.这样,某企业以小超的供养关系转移为理由,停发了小超按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但小超的继母刚刚下岗失业,每月靠领取有限的失业救济金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根本没有能力抚养他人.为此,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
供养、转移、下岗失业人员、补助金、失业救济金、直系亲属、某企业、劳动争议、基本生活、再婚、能力、家庭、父亲、抚养、初中
TV9;F2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