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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调动劳动者工作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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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李某为某厂劳动合同制工人,1999年7月双方订立了5年的劳动合同,工种为维修钳工,并约定厂方可根据生产需要调动李某工作岗位.2000年8月,厂方上新生产线,调李某到新的工作岗位,李某接通知后,认为是厂方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未服从调动,没有到新的岗位上班,也未回原车间上班,旷工40多天后,向厂方递交了一份某用人单位同意将其调入函件.厂方不同意李某调出,责成有关部门做工作劝其回厂上班,但李某没有理睬.该厂以李某擅自离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厂方所述情况属实,且该厂调李某去的新生产线属于维修钳工应知应会范围.认定厂方调李某到新生产线不属违约,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于单方违约.经调解无效,裁决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擅自离职给该厂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者工作、仲裁委员会、生产线、违约责任、擅自离职、劳动争议、工作岗位、合同制工人、应知应会、维修、生产需要、钳工、赔偿损失、工作安排、单方违约、职工、通知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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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380

37-1335/F

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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