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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699.2023.02.007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人格权法保护路径

引用
受教育权旨在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利益,以确保其公平地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实现自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提升.我国《宪法》第 46 条将受教育权确认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据此,受教育权具有私权化证成的基础.受教育权的民事权利构成,可表现为以"主体意志"为权利对象、以"人格利益"为权利客体、以"接受教育"为权利内容.受教育权的宪法维度,意在以宪法路径予以权利化保护;受教育权的私权维度,意在以民法人格权路径实现权利化保护.受教育权的人格权化意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受教育利益自主性保护,进而弥补当事人因受教育权损害而造成的精神性、财产性损失,回归该权利的利益保护本质,实现其立法价值与功能.

受教育权、权利权能、人格权、侵权责任

25

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社科项目

202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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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7699

37-1344/C

25

202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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