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99.2023.02.006
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规制困境与制度回应
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虽然行为外观与纵向垄断协议相似,但是实质竞争效果却指向横向垄断.囿于外在表征与内在结构的复杂性,该类垄断协议在认定标准与法律属性层面遭遇了法理困境.规制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前提是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平行行为+意思联络"双层结构的证据推定机制是值得借鉴的思路;平行行为可参考主体、行为与时间要素,而意思联络则需重视环境证据的作用.在法律属性层面,基于垄断目的与实际竞争效果的考量,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本质上宜归类为横向垄断协议.
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意思联络、认定标准、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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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202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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