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99.2023.01.004
司法确认程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经磋商程序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快速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但是,经常会出现赔偿义务人拖延履行或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形,赔偿权利人因此提起合同之诉要求赔偿义务人履行的做法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可以由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从而获得强制执行力.需要注意的是,赔偿协议与调解协议相比存在一些不同,在适用司法确认制度方面也应当有特殊之处.赔偿协议确认申请主体不应局限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还可以扩大到从事应急处置、环境修复具体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部门、机构,赔偿义务人的母公司、关联公司或担保人等.将没有第三方调解组织主持的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可以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查标准采取实质性审查标准,法院可组织行业内专家学者对赔偿协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并将赔偿协议予以公示.同时,鉴于对赔偿协议的审查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审查时限不应局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30日.
生态环境、磋商程序、赔偿协议、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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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国家法官学院研究课题
2023-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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