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99.2021.01.006
抵押之外,土地经营权是否可以设定质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删除了耕地抵押禁止的表述,显然是为了对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下称"新法")及政策文本层面的三权分置法权体系,为未来深化农地改革预留空间.但民法典并未就耕地担保进行具体、全面的制度设计,第三百九十九条如何与其他法律和政策文本实现无缝对接就成为当务之急.比如,"修正案"涉及耕地抵押部分立法用语是"担保",除了抵押显然还应当涵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民法典用语则是"抵押",体系化位置居于一般抵押权项下.那么,土地经营权抵押设定的范围与对象是什么?抵押法权关系如何界定?是否允准土地经营权设定质押?
民法典、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居住权、合作开发房地产、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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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3(法学各部门)
2021-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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