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99.2019.03.011
第三人撤销之诉引入中间裁判制度研究
追求程序正义是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建构的重要价值,为求与诉讼效率之平衡,应将中间裁判制度适当引入融合并借以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中间裁判程序的启动可采取“释明启动意义”的前置制度;由原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中间裁判的审理优先并不可调解;中间裁判的适用范围,一是先于执行和财产保全等临时救济措施下的中间裁定,二是在多种诉讼请求存在之下要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之诉;对中间裁判的结果当事人无权上诉,救济方式为“复议前置与附带终局判决上诉制度”,但应具备执行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正义、中间裁判、诉讼效率
21
D925.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14BFX157
2019-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