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99.2018.06.007
社会治理视域下公物行政权的法治解构
为增进公共福祉,社会治理中的行政主体有责任积极为社会提供和增加公物的供给与服务,但同时亦承担公物的管理与照顾义务.公物上的行政权包含管理权和警察权两项基本内容,在社会治理中,两者均可能基于法定原因而对公民实施限制或剥夺公物使用的措施与行为,造成公民权益实现的克减.公物上的行政权犹如一把“双刃剑”,为确保公物使用效能的最大化,更为防止行政权随意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合法使用权益,要求社会治理下的行政权必须遵循法治精神,坚持公益至上的目的追求,以平等对待为原则,确保行政行为合乎比例.
社会治理、公物、行政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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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社会治理中心委托项目“黄岛区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构建与创新研究”
2019-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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