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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处分不动产法律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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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既不符合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表见代理制度.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合理信赖,平衡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现实呼唤妥当地适用法律.选择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是由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包含可归责性,此时可通过评价信赖合理性和可归责性判断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而兼顾动态交易安全和原所有权人的利益.

冒名处分不动产、表见代理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适用

19

D923.2(中国法律)

2017-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3-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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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7699

37-1344/C

19

201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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