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99.2017.03.003
法律移植与制度惯性的冲突——以国民政府监察院之弹劾权为例
孙中山结合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和英美三权分立制度,提出五权宪法理论,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弹劾权是监察院最重要的权力.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察院对公务员的违法和失职行为均可弹劾.在二十余年的实践中,弹劾权对于整顿吏治、惩治贪腐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因专制体制的阻碍、党治体制的干预和政府腐败等原因,弹劾权最终难以彰显其价值,甚至成为一党独裁的工具.弹劾权的命运,折射出在历史转型期法律移植与制度惯性之间的冲突,须经很长时间才能逐步消解、相互适应.
五权宪法、监察院、弹劾权、制度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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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9(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研究”14ZDC023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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