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99.2015.05.003
社会契约、外邦人与犯罪治理协议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否定了外邦人参与社会契约订立的情况,有悖现代制度的平等参与精神.受此启发,公民与国家订立社会契约的假说,不仅为公民权利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而且树立了一个强调商谈、自治的契约范式.犯罪治理协议的形成需要加强对局外人地位和作用的研究,并以刑法契约的方式载明相关的权利、义务,构筑限制国家刑罚权力的藩篱.与此同时,刑事司法权力既不是单一的社会权力,也不是单一的中央事权,而是基于社会契约产生的、以犯罪治理为目的的事务权力.它既不属于个别社会组织,也不该为国家所垄断.
社会契约、外邦人、犯罪治理、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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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2.6(诉讼法)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中国与东盟共同治理毒品犯罪的政策研究"V2010
201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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