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99.2014.03.004
论企业破产背景下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有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为了弥补所受损失,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的权利.与企业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有的具有单个债权数额相对较小、涉及人数较多、非基于自愿产生、损害结果显现滞后等特征.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该类债权往往在债权人会议中处于弱势地位,获得的清偿机会受限,所获清偿比例也极为有限.对该类债权应该予以特别保护,对该类债权的特别保护主要基于人身权优于财产权以及该类债权产生的非自愿性.
企业破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身权优于财产权、非自愿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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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规模侵权损害多元赔偿机制研究”12BFX08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企业破产背景下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保护研究”10XJC820008;云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重点项目“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研究”08Z0059
2014-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2-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