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案件“管辖”权限争议的解决
原告与收案人民法院之间关于行政案件管辖权限的争议缺乏一个公正解决的机制,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应当从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出发,按照两审终审制和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要求,建立公正的行政案件“管辖”权限争议解决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机构处理行政案件是否由人民法院主管的争议、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限争议以及原告与收案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限争议.收案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指定管辖等裁定之前,应征求原告意见.原告对这类裁定不服,应有权上诉.
行政案件、管辖权限争议、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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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010522613001
2014-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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