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99.2010.05.009
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原因论——以债权人与公司关系为线索
以公司法规范为标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其实现的保障手段可分为公司法外、公司法内、公司治理内三个层次.合同、担保等公司法外方式,未能突破外部性瓶颈,保护效果有限;公司法内提供了法人格否认等具体制度,但大都是在权力配置外给予保护,存在着被动性和对债务公司的依赖性.两者都不能解决公司资产非正常减少危害债权的问题.同时,债权人与公司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债权人也是公司资产的供给者,却承担了不相称的经营风险,并随时为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买单.债权保护的有效手段,必须在公司治理范围内寻求,应赋予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保有和维持的一定话语权.债权人保护现状和我国的实践探索也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
债权保护、公司治理、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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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1-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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