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99.2010.05.006
再论担保之竞合
担保之竞合包括物保与物保之竞合、物保与人保之竞合和人保与人保之竞合三种形态.就物保与物保之竞合而言,在处理上一般不会发生问题.就物保与人保之竞合而言,台湾"民法"物权编的最新修正一改过去的"物保最终责任原则",而改采"物保与人保依比例分担的原则".就人保与人保之竞合而言,应在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基础上,明晰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连带及共同保证"的概念.
担保之竞合、物保与人保之竞合、人保与人保之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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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1-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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