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99.2010.04.011
飙车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以杭州胡斌案为切入点
在定罪中,应根据飙车行为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量刑中,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飙车犯罪被告人,即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一般也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同样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慎重把握.
飚车、定罪、量刑、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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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0-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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