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99.2010.02.016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没有终结反而引发了国内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更大的争议.条例在基本范围和不公开事项等问题规定上的疏漏,不仅给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带来了不利影响,而且给行政机关真正保护不应公开的公共利益制造了难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除需要有坚定的决心、正确的观念和有力的监督措施外,也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正案>填补立法上的疏漏.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范围、不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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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10-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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