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99.2008.03.005
关于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思考
我国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学者对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等问题存在广泛争议.业主委员会系业主自治性机构,不具备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条件.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不仅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诉讼难题,还会陷入新的理论及实践困境.根本出路在于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引入"业主团体"的概念,对业主委员会制度做出相应调整,进而将其明确界定为业主团体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
业主委员会、业主团体、民事主体资格、代表机关、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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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福建省教育厅青年科研课题"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研究"JBS070741
2008-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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