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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699.2007.02.007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需重新认识

引用
物权的优先效力仅仅只是物权内部的优先效力.可以并存的物权以时间先后确定优先效力;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登记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优先于不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债权内部也有优先效力问题.担保之债优先于独立之债;主债优先于从债;人身之债优先于财产之债.论证物权对债权有无优先效力,要在法理、逻辑和实践上都应讲得通.物权对债权并无优先效力.租赁(改称赁权)应是用益物权.

物权、债权、优先效力、租赁

9

D913(法学各部门)

2007-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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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7699

37-1344/C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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