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99.2006.01.015
论物权行为理论对抵押权变动的影响
不动产抵押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是对物权行为独立性、公示性原则的借鉴,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应当以标示行为作为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改动产抵押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为标示要件主义.进而将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权的变动统一为公示要件主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对抵押权变动过程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按照物权行为三原则理论构建抵押权变动的理论和制度,既可以改变现行抵押法律制度复杂而漏洞颇多的窘境,更重要是对保护交易的安全、快捷起到现行制度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物权行为、抵押权、不动产、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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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山东省教育厅资助项目J05V64
2006-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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