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99.2006.01.012
论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责任限度
社会救助是政府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道义责任.政府在社会救助中起主导作用,负主要责任,需承担立法责任、宣传责任等宏观责任,同时也要承担提供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社会事务等微观责任.社会互助则是政府救助的必要补充.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同特性和发挥所长,优势互补的原则,确定应承担责任的种类.政府责任水平也要进行合理的界定,要与国情相适应,既要防止社会救助水平过低,也要防止救助水平超度,纠正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行为.
社会救助、政府、法律责任、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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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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