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理论障碍批判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7699.2005.01.015

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理论障碍批判

引用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上的一个特有制度,我国在引入这一制度过程中出现了理论障碍,认为它混淆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违背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原则,与罚金和罚款的功能相同,并使受害人获得了不当得利.其实,这些理论障碍是值得商榷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向来就不是泾渭分明的,也就没必要追求两者的精细划分并以此作为反对惩罚性赔偿的理由;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原则在现代社会需要进行修正,惩罚性赔偿可以弥补民事责任预防不足的缺陷且具有罚金和罚款不可替代的功能;法律设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是在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完全补偿原则,与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宗旨并不矛盾.

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不当得利

7

D923(中国法律)

2005-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8-6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7699

37-1344/C

7

2005,7(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