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有偿家教"的地方立法思考
@@ <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国务院办公厅[2008]13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但现实中,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在职教师.在一定范围存在从事有偿家教现象.如何建立遏止这种现象的长效机制,法制化渐成地方立法、执法部门思考有效治理"有偿家教"的取向.
2015-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