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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7201.2008.01.018

壮、汉两族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案例的差异

引用
目的 探讨壮、汉两族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案例的差异.方法 自制调查表,收集2005年1月~2006年12月间接受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案例中壮族242例、汉族528例,共770例鉴定资料案例的一般人口学资料、案件资料及医学诊断.将壮、汉族两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相关数据进行χ2检验.结果 在一般人口学中,壮族组未婚者较多,而汉族组已婚者较多,差异均有显著性(均P<0.05),性别、职业等两组间均无差异(均P>0.05);刑事案件总比例两组间无差异,而壮族组民事案件总比例低于汉族组,差异有非常显著性(P<0.01);凶杀和暴力案件(包括性犯罪)比例两组间无差异;壮族组遗嘱公证案高于汉族组,差异有显著性(P<0.05);精神分裂症比例两组间无差异,壮族组精神发育迟滞及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比例高于汉族组,差异有显著性和非常显著性(P<0.05和P<0.01).结论 在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案例中,壮、汉两族在一般人口学特征、案件类型和疾病种类的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壮族、汉族

21

DF795.3(诉讼法)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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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医学杂志

1009-7201

37-145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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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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