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 不得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 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2019-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