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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禁用“驰名商标”当招牌驰名商标非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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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近日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br>  对于新旧商标法的衔接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表示,在新《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将按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处理,处10万元罚款。同时工商总局明确:“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此外,工商总局还确定,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

驰名商标、招牌、商品包装、工商部门、新商标法、包装容器、宣传、住所、中国、展览、衔接问题、违法责任、商业活动、荣誉称号、流通领域、进入市场、国家、广告、罚款、巡视员

H05;G4

2014-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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