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410.2009.05.018
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
农村养老保险规定和完善着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公共财政是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依托和物质基础,财政主体的权力结构、制度的包客性、法制化决定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我国要实现公共财政与农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性耦合,需要根据农村养老保险的产品属性清晰界定公共财政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共财政各主体之问的权力资源配置,吸纳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建设.
公共财政、养老保险、制度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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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0.67(保险)
2009-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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