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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410.2007.06.024

论《财政法》的立法原则

引用
制订《财政法》不仅是国际财政法制的基本惯例,而且也是我国建设法制经济体制的要求.作为财政基本法律,首先要体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解决好法律与行政的关系.其次要在专门法律的制订上解决好财政经常性收支、法定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的立法.在国有资产运用和处置立法方面,要补充和解释物权法立法搁置和意思表示不适当的地方.通过《财政法》的立法,实现国家财政的明文化和法制化运做,解决当前阶段财政问题分散决策的状况,使财政体制的正常操作有法可依.

《财政法》、明文法律、专项法律决定、专门立法

23

F810.2(财政、国家财政)

2008-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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