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410.2007.01.026
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考
在"一国两制"和WTO框架下,CEPA的签署使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实现了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机制化,这无疑是一种创新制度安排.由于CEPA的主体和法律基础均具有双重性,这种安排无论在国际法还是在国内法层面上均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和实践新问题,对这些新问题我们不能奢望在一朝一夕给出全面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是对于关系到CEPA有效运作的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却不能等闲视之.争端解决问题即属此类.
CEPA、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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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贸易经济)
2007-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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