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410.2004.02.004
试论我国破产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自1986年有了<企业破产法>以来,经过不断发展,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破产法律机制.但也应看到我国在破产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一些内在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制订和出台新破产法,以适应加入WTO后建立市场经济新规则的需要,确保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形成.为此要扩大破产制度的主体适用范围;建立规范的破产程序;通过打击破产犯罪,防范利用法人破产制度进行欺诈;废除企业注销制度,建立强制性的清算制度.
破产法、计划破产、一般破产、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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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1(企业经济)
2004-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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