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22.03.005
罪名新论
采用指涉范围等标准,罪名可分为类罪名与个罪名、可拆分罪名与不可拆分罪名、法定罪名和非法定罪名.罪名的作用在立法和司法两个环节有着不同的体现:在立法环节,罪名能够通过一种"反照"作用而使得罪状立法在"精简性"中不失"周延性",从而增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在司法环节,罪名通过对个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识与检验而"倒逼"个案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权威有效,从而增强刑法司法的公众认同性和公信力.在罪名的确定原则中,精炼性强调的是罪名的科学性,规范性强调的是罪名的专业性,明确性强调的是罪名的公众可认知性.于是,从科学性到专业性再到明确性,罪名的确定原则可被视为形成了一种"原则体系",而此"原则体系"集中体现了罪名问题的重要性.在罪名的确定方法中,"汉语文法"侧重罪名确定方法的技术层面,即如何使得所确定的罪名更容易被识别与"交流";而"类型化方法"则侧重罪名确定方法的内容层面,即如何使得所确定的罪名更具有一种概括性,从而具有一种"广含性".
罪名、科学性、明确性、汉语文法、类型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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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22-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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