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565.2022.01.003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法教义学阐释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修条款的类型定位为中心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修条款可划分为轻缓化条款、严苛化条款以及明确化条款.轻缓化条款有利于被告人,应基于从轻原则优先适用.识别轻缓化条款的关键指标是新旧条款的对应性.对此,应综合考虑法益的同一性、行为类型的包容性、体系的协调性以及目的的合致性等因素.明确化条款和严苛化条款的区分对判断旧法适用范围有积极意义.如果新增修条款是严苛化条款,那么旧法就不得适用于新增的行为类型.如果新增修条款是明确化条款,那么其描述的构成要件就完全被涵盖在旧法的罪刑规范之中.两者的界分以公民对旧法文义的预测可能性为基准,其中,主要判断因素为规范目的、体系逻辑构造、社会一般观念以及条文历史沿革.据此,高空抛物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新增修罪名的溯及力应受到重新审视.
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正案、轻缓化条款、严苛化条款、明确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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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22-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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